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