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以及文化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