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丧事承办人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凭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含无人认领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仪馆火化遗体前,应当查验逝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进行查验确认。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作为丧事承办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火化事宜。
殡仪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遗体火化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死亡人口统计工作。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