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联系殡仪馆,协助遗属、有关人员安排遗体接运事宜。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殡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违反第二款规定,由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