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超标棺木。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殡葬设备、无照经营丧葬用品: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
(二)居民住宅小区;
(三)火车站、客运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违反第一款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