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惠民殡葬制度,免除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逐步扩大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范围。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推行阳光殡葬,推广文明丧俗礼仪,制定完善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流程、收费依据、标准、惠民政策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得捆绑、强迫、误导消费或者变相收费。
殡葬服务收费和经营殡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定价。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