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十条有效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按照惠民公益、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筹推进,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土地和资金投入。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