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藏语言文字进行监察、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藏语言文字人员,保障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