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充分发挥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岗位学雷锋标兵、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人物和群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