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