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