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体系。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