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