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