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