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