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