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制定落实文明行医规范;(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用语文明,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三)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得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