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