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

现有坟墓的建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和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清理、迁移、平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