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点五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