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