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