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厂):(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农业保护区;(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