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垃圾处理场(站、厂)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