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山体保护。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