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一级保护山体,除依法建设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二级保护山体,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建设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符合本条规定确需建设的项目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