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有效管控噪音、灯光、恶臭异味、油污,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