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农(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优美。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占用过道、楼梯经营或者在市场外随意交易;(二)损毁、随意移动市场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三)违反规定使用燃具、燃料、原材料及除毛、消毒等设施、设备;(四)随意抛撒、堆放和焚烧垃圾;(五)向河道直排污水;(六)影响市场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