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适用本条例。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居)自治、社会参与,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城乡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状况,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