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新房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