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