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业主共有资金存入私人账户,用于除银行储蓄之外的其他投资,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