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