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