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