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