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会展活动安全责任由举办单位承担。
会展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安保方案和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对布展、撤展、用火、用电、用气、机械、展品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依法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市和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
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