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三十日内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举办地所在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程序由各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展企业的申请为经备案的会展活动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政务协助、通关便利等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