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适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予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其他相关的必要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