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协议的履行第三十三条有效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