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给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由产生单位撤换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