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

(三)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四)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