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第十二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或者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