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