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