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预警联动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公告,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和通报受污染水体沿岸污染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