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定期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周边区域开展风险源调查评估,建立一源一档的风险源档案,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源档案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或者渗入到地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