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所在地人口集中地区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管网引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达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鼓励分散农户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实现就地就近消纳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