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